投毒杀夫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吗?

时间:2020-11-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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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女,汉族,1974年7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三原县,初中文化,农民, 2007年12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2008年1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因丈夫白某酒后经常无故打骂而购买剧毒硫酸铊。2007年6月,杨某利用给白某拿饮料之机,向饮料中放入硫酸铊,白某饮用少许后,白某前妻之子白小某将剩余饮料喝完。7月17日,白小某出现双足背痛、腹泻症状被送医院治疗,8月29日不治死亡。11月10日,杨某又向白某饮用的豆浆中放入硫酸铊,白某饮用后二三日内未出现中毒症状,杨某遂再次向白某饮用的豆浆中放入硫酸铊被白饮用。11月22日,白某出现远足端麻木、剧痛症状被送医院治疗,11月29日不治死亡。经鉴定,白某、白小某均系重金属铊中毒死亡。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多次故意采用投毒手段杀害丈夫白某及继子白小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杨某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杨某因家庭矛盾,报复投毒,致无辜儿童死亡后再次投毒杀夫,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核准死刑。
二、为什么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
法律规定,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应和一般严重危害社会的杀人案件相区别,在适用死刑时应特别慎重。尤其是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经常无故殴打被告人,按照审判实践经验,杀害一人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但本案法院为什么要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哪?因为杨某放任继子白某喝下带有剧毒的硫酸铊而不予制止,进而导致其死亡。更重要的是,继子死亡后,杨某不仅没有收手,时隔两个月后再次下毒,导致其夫中毒而死,可见其杀心坚定,不达目的不死心,主观恶性较强,社会危害极其严重,故法院判处其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本案中,杨某本来是受害者,结果却成了被告并被判处死刑,剧情反转,令人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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