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有哪些情形

时间:2020-11-1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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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是行政裁定的一种形式,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原告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有哪些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是什么?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驳回诉讼请求与驳回起诉的区别是什么?
(1)驳回起诉否定的是当事人程序上的请求权,而驳回诉讼请求否定的则是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权。
(2)驳回起诉采用裁定方式,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采用判决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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