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时间:2020-11-1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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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是把特定当事人提供证据同法院对案件的不利判断和不利裁判联系起来的制度,它是为了解决疑难案件而设立的,最本质的目的在于在案件事实真假虚实难以判断的情况下法院能够公正地作出裁决,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特定事实是否存在、是否真实、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关联性难以查明而法院又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裁判的情况下,应当由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问题。
在行政不作为为诉讼案件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不同情形下的不作为案件举证责任进行具体分析,主要如下:
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广义上的不作为案件可以分为拒绝和不予答复两种情形。
二,对于拒绝的不作为案件的举证责任,应实行和作为类案件同样的标准,即,对于拒绝行为的合法性应当由行政机关来承担,原告不承担。
三,对于不予答复的不作为案件,有又可分为依职权和依申请两种情况。
四,对于依职权的不作为案件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证明其不作为行为的合法性。
五,对于依申请的不作为案件的举证责任,应当根据不同的举证事项进行。对于提出申请的事实,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由于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和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做出合理说明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六,对于依申请的不作为行为的合法性一般应当由行政机关来证明,但在特别的情况下,免除其举证责任。如,公民向工商机关申请税务登记,按一般理性人的判断,工商行政机关对该申请的事项既无法定的答复义务,也无履行的行政义务,故可以免除其举证责任。
七,一般情况下,原告对于申请事项未得到答复有要求说理理由的权利,同样,行政机关亦有答复的义务。行政机关未予答复的,视为拒绝,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不作为的合法性。此时,无论如何,行政机关也不能证明其不作为是合法的,因为不予答复本身违反了答复义务或者履行法定职责的义务,合法性举证责任必然不能完成。
八,对不同阶段的行政程序而言,行政机关在接受申请的过程中,已经经历了若干的作为阶段,则对于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标准、不作为行为的合法性等均应负举证责任。因为,行政机关在经历的验收、检查、检验等作为阶段,其掌握的这些材料不对公民开放,原告在诉讼中不掌握这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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