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必备的5个程序,否则不合法
房屋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征收方出钱换我们的房屋,或是用安置房换房,但不管以哪种方式,在征收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我们接下来要讲的这几个重要程序,却往往是许多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最容易疏忽的地方:
一、发布房屋征收决定
行政机关为了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一般在征收初始阶段,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会及时地进行公告,让被征收人了解到房屋征收的区域、征收时间、征收部门、征收补偿等内容。
但在征地征收过程中,有很多被征收人并不知道有征收决定公告这样的文件,行政机关如果没有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则属于程序违法,被征收人如果想获取征收决定,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等方式取得。
另外,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选定评估机构并进行现场评估
评估是确定我们最终能拿多少补偿的一个重要环节,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时间内进行协商确定。
如果被征收人在确定的时间内协商不成的话,可以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投票确定或者摇号抽签的方式来确定评估机构。
律师代理的很多案件中,评估机构都不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而是行政机关征收部门直接单方面确定,并且有些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没有去被征收人房屋处进行现场评估,仅仅凭借一些纸质文件就作出了评估报告,这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在程序上也属违法。
三、签订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当然,补偿协议也不是非签不可的。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补偿协议中的标准过低,其补偿后不能保证自己日后的正常生活,则可以拒签协议。
四、不签协议则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拒不搬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一点,很多征收方都没有做到。
一是因为申请法院到最终强制执行时间较久,会耽误施工时间;另一点也是因为被征收人并不是一味地拒绝搬迁,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违法征收的事实,这样法院就不会准许强制执行。
这样也就导致了现实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拒签协议,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后,没有向法院申请,便直接实施了强制拆除,这种行为也属严重的程序违法。
发布征收公告、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对评估结果无异议则签订补偿协议、拒签补偿协议则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拒不搬迁则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些程序虽然看起来简单,但在征收过程中依旧有很多不按法定程序办事的行政机关,而此时我们要做的,就是当我们的补偿不合理时,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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