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谁负有举证的责任
时间:2020-11-2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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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当被告不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时,即由其承担败诉的后果;原告并不因为举不出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必然败诉。举证责任是被告的单方败诉风险责任,不同于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
行政机关的举证范围不仅限于事实证据,还包括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至少包括认定的事实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两个方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和适用法律错误都构成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都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理由。被告应当在第一审庭审结束之前提供证据。在一审庭审结束之后提出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采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为举证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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