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治好没治好医院算不算欺诈
我是一名前列腺增生患者,看到一家医疗机构以高新技术手段治疗的宣传后,前往治疗。该机构宣称经他们治疗后可以达到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最多十次可以除根。但我治疗了十次后,没有明显的作用,达不到宣传的效果,请问他们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欺诈?
律师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如果排除胡先生因特殊体质使治疗无效的因素(特殊体质可能导致某种治疗无效),该医疗单位对本达不到治疗效果的治疗方法宣传可以达到某种效果,即为对患者隐瞒了该治疗方法的真实情况,就构成了对患者的欺诈。
如果存在欺诈行为,行为人就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第61条又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胡先生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治疗费用,并要求赔偿损失。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患者接受医疗的行为也是一种消费,应该受到消法的保护,所以,胡先生可以此为依据向对方主张双倍赔偿。当然,对医疗行为是否受消法调整,还有人持不同看法,尤其是医方往往认为医患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这种观点不符合消法的精神,而且,已有省份出台地方法规明确将医疗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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