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等公证法规的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真实合法原则、必须公证与自愿公证相结合的原则、回避原则、保密原则、直接原则、便民原则、使用中文和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真实、合法原则是指公证机构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务的准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也是公证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时规定:“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
必须公证与自愿公证相结合的原则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的法律行为或需经公证证明的事实、文书,公民、法人必须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应当依法给予公证;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应当采用公证形式的情况下,由公民、法人自行决定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否申请办理公证。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中,有关应当公证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抵押、担保、借款合同。(2)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赠与、抵押、交换、继承。(3)房产、股权、产权和票据的转让。(4)招标,拍卖、提存。(5)收养、继承、遗嘱、赠与、委托、房屋拆迁、出国留学协议等重要民事行为。(6)重要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和劳动合同。(7)重要的涉外、涉港澳台事务。
回避原则是指公证人员不能办理与本人、配偶和他们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项。《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员不许办理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申请办理的公证事务,也不许办理与本人或配偶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10条规定:回避“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有关人员”。回避是保证公证机构正确行使国家公证职权,公正、客观、无私地办理公证事务,防止公证人员殉私舞弊、贪赃枉法而设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保密原则是指公证处的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受公证处委托、邀请或因职务需要而接触公证事务的人,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或当事人的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公证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公证人员对本公证处所办理的公证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便民原则是指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公证人员要从方便群众出发,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及时准确、认真负责地办好公证事务。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39条规定:“制作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公证书是国家的司法文书,司法文书使用什么文字,涉及到国家主权和民族的尊严。因此,公证书必须使用中文作成。除涉外公证外,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制作公正书也应尽可能地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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