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居民身份证如何管理?
时间:2020-11-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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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管理
第二十七条《常住人口登记表》由户口登记机关以户为单位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民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制、造册,并将原表移交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
第二十九条公民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公民原《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领证原因,并另行造册保管。
第三十条《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由户口登记机关按年度装订成册,长期保管。
第三十一条交回存放的居民身份证,由户口登记机关造册并妥善保管,有效期限已满的证件,按作废处理。
第三十二条作废的居民身份证,由户口登记机关将证件签发机关印章的一部分剪掉,并编造销毁清册,由签发机关定期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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