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信涉及隐私擅自公开构成侵权
问:我是一家公司女工。因患有某种严重的妇科疾病而又无钱医治,公司曾额外替我报销过1.5万元医疗费用,并组织员工为我捐款1万余元。出于感激,我给公司写了一封感谢信。一个月前,公司为了吸引应聘者,将感谢信复印20份张贴于招聘现场,我患有难言之隐疾病的消息一下子被扩散,我被嘲笑、挖苦,身心受到严重打击。请问,公司未经我同意公布感谢信的行为是否侵权?
答:公司侵犯了你的隐私权,你有权要求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民法通则第101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对照上述规定可知,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一是公司的行为违法。隐私是指个人的私生活,包括个人生活和行为上所不愿公开的一切秘密,而隐疾属于法定的隐私范围。由于感谢信涉及你的私生活,你给公司写感谢信,只表明你同意将信的内容让公司知晓,并不等于许可超出该范围公开,对范围以外的人来说,仍然是一个秘密。公司未经你同意而向社会公开,明显违法。二是你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公司之举使你患有严重妇科疾病的消息在社会中扩散,致使你遭到嘲笑、挖苦,身心受到刺激和打击。三是公司的违法行为与你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后者为前者所引起,如果没有前者,则不可能有后者的发生,两者之间存在内在、必然的联系。四是公司具有主观过错。公司虽然只将原件复印,没有作任何删改,更未添油加醋,但应当知道此举会使你的隐私无“隐”可言,从而给你带来不利影响,仍然将感谢信复印张贴在公共场合,存在过错。据此,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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