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可随意延长工作时间
时间:2020-12-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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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但在实际生活、生产过程中,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像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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