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提供专项培训约定支付违约金无效
许某于2010年3月1日进入蒙阴县某公司工作,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如许某在合同期限内跳槽,应一次性支付3万元违约金。该公司从未对许某提供专项业务技术培训。工作半年后,许某发现了另一同行业公司招工,招工简章上的条件和待遇都比现在的单位好很多。他想跳槽到另一家公司工作,但面对数额较大的违约金,又陷入了深深的苦恼之中。于是,他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
仲裁委答复:现实中,为防止劳动者跳槽,不少用人单位都规定了高额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进行了规范,第22条、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后,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后,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此可见,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劳动者不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劳动者跳槽仍需付出一定代价,《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该公司约定的高额跳槽违约金是无效的,但如许某跳槽去另一家公司上班,应赔偿对该公司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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