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商业银行开展业务的原则?
商业银行法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遵循合法原则和社会公众秩序原则的规定。
本条规定是《民法通则》合法原则和公共秩序原则在本法中酌体现。这里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仅包括金融法律、法规、规章,还包括其他的法律、法规等。所谓合法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开展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律的规定。遵守法律是法律对一切民商事活动包括银行业务活动的最基本的要求。坚持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合法原则,能够使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如;法律规定河流和矿藏为国家所有,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如果银行贷款时以河流作抵押就是违法行为。所谓国家利益是指国家的根本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在从事银行业务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在业务活动中,为了谋取私利或局部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商业银行法第九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的规定。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1993年9月2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但该法对银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没能具体规定。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国有商业银行之间要有竞争,允许业务交叉,使银行通过正当竞争、合法经营,不断提高经营效益,确保资产增值,利润增长。但在竞争过程中银行间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各种不正当行为往往造成对公平竞争秩序的严重破坏,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影响金融业务活动的进一步放开搞活,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必须依法禁止银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本法的规定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商业银行公平竞争的原则应包括两方面内容:
1.使商业银行处于平等竞争的法律地位,服从同一法律规定
这也是商业银行公平竞争的前提和核心内容。只有商业银行都处于平等的地位,才谈得上相互间的公平竞争。法律要为商业银行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不能根据所有制性质的不同,经济实力的强弱来给予不同的法律地位,不同的法律保护。贯彻这一原则,在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存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区域性、地方性商业银行的客观区分的情况下,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2.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47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本法规定中列明的只有违反规定提高或降低利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这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汇款、贷款业务强迫存款,进行所谓的“以贷引存”。
(2)按存款比例为存款单位领导或财务主管提取好处费、揽储费、协储费、存款信息费,以及赠送纪念品、有价证券。
(3)对存款单位的活期存款按定期利率付给的,付给的部分以现金的形式进入存款单位小金库。
(4)在贷款合同之外收取借款人的其他费用,包括所谓的贷款手续费、协办费等。
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以禁止和处罚。对于商业银行的正当竞争应给予鼓励和保护,例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减少呆帐、坏帐,改进服务态度、更新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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