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换证要什么?退役残疾军人换发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退役军人事务部下发通知,自2020年8月1日开始,启动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证、因公伤残人员证等4种证件换发工作。进一步提高证件质量,规范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等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保证政策待遇落实,更好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一、伤残军人换证要什么?
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和移交政府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伤残军人的人员。(依据民政部2007年8月1日施行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申报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始伤残评定档案材料,原残疾军人证,退出现役证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6张。
二、证件换发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新证换发工作自2020年8月1日开始,至2021年7月31日结束。换证期间,新旧证件均有效。从2021年8月1日起,旧证作废。
为不影响残疾人员按规定享受交通、旅游等优待,本次换证采取以旧证换新证的方式进行。残疾人员持旧证和个人照片(4张2寸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常服)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之后暂不收取旧证,待申请人领取新证时再将旧证收回。在异地工作、生活的残疾人员,应在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换发证件。
三、退役残疾军人换证办理程序是什么?
(一)本人向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并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二)本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始伤残评定档案材料,原残疾军人证,退出现役证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6张。
(三)换证人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换证审批表》一式四份、复查表,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收集材料,作出初审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再由区民政局做出审查意见,将符合条件者上报市民政局。
(五)市民政局经审查认为符合换证资格的,报省民政厅审批。
(六)省民政厅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省民政厅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审查认为符合换证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所在地对其公示,时间为7天,无异议后,在《换证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发放新的《残疾军人证》。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学鉴定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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