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沟油”熬底料给上万人吃,火锅店老板被判7年赔447万
四川人说:没的啥子坏心情是一顿火锅解决不了的!
可是,使用“地沟油”的火锅你还能笑着吃下去吗?
4月23日,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火锅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01
网红火锅店:使用地沟油
2014年10月,雷某在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城开了一家“古今天下”火锅店,食客盈门,成为人气爆棚的网红店。
然而,为了攫取暴利,雷某后来指使李某甲、李某乙收集客人食用后的“地沟油”,加工后再给客人食用!
2019年1月,该店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获。
经审查,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该店生产、销售含有“地沟油”锅底总计锅,销售金额为元,超过万名消费者食用。
/案件回顾/
2014年10月
雷某在犍为县玉津镇开了一家火锅店
在开业时雇佣李某
为该火锅店的炒料师傳
负责熬制该店火锅底油、分装熬制的
火锅油成袋、配制火锅锅底
2015年9月
李某某应李某邀请进入该火锅店
协助李某分装熬制的
火锅底油成袋和配制火锅锅底
图文无关图/摄图网
2018年4月20日
雷某为非法获利,对李某提出
将收集的废弃油脂
(傛称“回锅油”或“回收油”)
煎干水分
再加料制作火锅底油销售
随后
李某某把顾客食用后的废弃油脂
收集到塑料桶内
由李某运到当地一家炒料房
在炒料房
李某将废弃油脂煎干水分
并掺入菜籽油,海椒、花椒香料等材料
熬制火锅底油
待火锅底油冷却后再运回该店
由李某某分装成袋,销售给顾客食用
此后一段时间
这家火锅店开业生意兴隆,食客盈门
成为“人气网红”火锅店
2019年1月
这家店被犍为县市场监管部门查获
当场捣毁制作“地沟油”的窝点
现场收缴大量含“地沟油”的火锅底料
涉嫌严重违法犯罪
经有关部门调查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
该店生产、销售
含有“地沟油”锅底总计锅
销售金额为元
超过万人的消费者食用“地沟油”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随后
店主雷某、炒料师傅李某
分装销售火锅底料的李某某等三人
被刑事拘留
看到这一幕
网友们表示:良心不会疼吗?
人命关天
有人却把别人的性命当作儿戏
实在是让人气愤!
02
一审:店主获刑7年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李某甲、李某乙收集废弃油脂加料熬制火锅底油销售给顾客食用,生产销售时间长、数量大,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3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雷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判处李某乙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雷某、李某甲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李某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此外,雷某等人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雷某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犍为县人民检察院赔偿金元,上缴国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五)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原告认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公益诉讼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受当前疫情影响,被告人雷某、李某甲在看守所通过法院远程审理系统在线接受审判,被告人李某乙到庭受审。该案是乐山市首例“地沟油”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令人快乐的火锅中使用地沟油
店主这样挣钱,实在是昧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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