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申请解除高消费限制措施?

时间:2020-12-2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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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往往会被限制高消费,对于需要经常需要出差的商业人士来说,失去乘坐飞机、高铁的自由,基本上寸步难行,给个人的生活和工作带来诸多限制。
2019年12月16日,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指出“执行工作对各方当事人影响重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给不少被限制高消费的法定代表人带来一线希望。
经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张律师发现,不少法院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作出裁定,解除对当事人的高消费限制措施。我们来分析(2020)赣01执异11号案例——
案情概要:上海某公司股东为江西某公司,持有100%股权。胡某为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遂提出执行异议。
一、请求事项:
请求解除对异议人所采取的限制消费及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等强制措施。
二、事实和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第(1)项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上海某公司在本案中仅仅是因为提供担保而成为被告及被执行人,异议人虽为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并非公司的股东,不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担保债务的行为不知情,更未参与。
三、提供的证据:
1.异议人提供其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一份,为证明其与上海某公司无资金往来;
2.上海某公司股东江西某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江西某公司为上海某公司100%股权控股股东,异议人仅仅是挂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与经营决策,对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担保债务不知情且未参与;
3.异议人于2020年1月18日作出的承诺书一份,承诺在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后,只以个人财产进行消费,不实施影响上海某公司履行债务的行为,否则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四、法院认为: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上述人员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并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违反承诺从事消费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从重处理,并对其再次申请不予批准。”
异议人胡某作为被执行人上海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并提供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股东江西某公司出具的证明来证明其与上海某公司无资金往来,并向本院作出承诺,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本院对其解除上海某公司限制消费措施申请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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