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房屋赠与儿子女方有居住权,但不得带他人入住能支持吗?

时间:2021-04-12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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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决确认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2、判令被告立即恢复原告对涉案房屋单元门禁的使用资格,并不得采取其他任何妨害原告占有、使用房屋的行为;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乙男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撤销反诉被告对涉案房屋的居住权;2.判令反诉被告返还房屋中的2个空调,并恢复原状;3.判令反诉被告未经反诉原告允许不得带他人入住房屋;

4、判令反诉被告立即恢复房屋入户门锁,并不得采取其他任何妨害反诉人占有、使用房屋的行为;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 原告(反诉被告)甲女与被告(反诉原告)乙男原系夫妻,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小甲。涉案房屋系乙男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二人及儿子均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2018年10月17日,双方协议登记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小甲由甲女抚养;涉案房屋自离婚生效之日起赠与儿子,供甲女和儿子居住使用,房屋所有权待儿子年满18周岁后过户至儿子名下,乙男无任何理由撤销赠与。 双方离婚后,甲女及母亲、儿子均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期间,甲女拆除了涉案房屋内的两只空调及房门处监控。 乙男在某公司工作,因工作原因于2019年五、六月份左右常驻外地分公司,并在当地购买公寓一套,周末、节假日回杭州探望儿子时曾居住在涉案房屋。 2020年4月26日,乙男注销了其在杭州的居住证,后又于2020年9月3日即本案审理过程中再次登记。 2020年7月以来,双方因涉案房屋居住权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并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8月3日,甲女更换了门锁。次日,乙男向派出所报案后进入涉案房屋。当月,乙男撤销了甲女的门禁使用资格。2020年9月,甲女再次更换了涉案房屋门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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