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合同违约金约定过低,如何处理?
规则】合同违约金约定过低,实际损失无法确定情况下的违约金调整规则。
【规则描述】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存在违约行为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当违约金约定过低,守约方请求增加违约金时,如果实际损失具体金额在案件审理中难以确定,违约金调整应当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进而确定违约金调整标准。 王浩诉沈阳中冶溪湖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案
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9年04月29日 问题提示 合同违约金约定过低,实际损失无法确定情况下的违约金调整规则 案件索引 2019-04-29|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一审|(2019)辽0105民初第4573号| 关键词 民事 违约金过低 实际损失 调整规则 基本案情 原告王浩诉称: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35,323元(违约金计算期限为自2015年7月3日至2019年3月20日);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房屋并全额交付了购房款,原告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后,由于被告原因造成原告迟迟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 被告沈阳中冶溪湖置业有限公司辩称:沈阳市皇姑区政府委托我公司承包该楼盘的开发建设,并签订了委托代建合同,虽然我公司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但是合同从房屋定价到销售时间及物业公司的选聘,我公司均无法决定,相当于为政府代卖的房屋。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如果因政府拆迁不利的工作原因,导致逾期办证,我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我公司买的时候是净地,皇姑区政府承诺开工后两个月将拆迁户清理完毕,但是到现在还有拆迁户没有搬走,导致现在无法办理产权手续,正好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我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即便认定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我也认为原告要求按照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过高,合同约定的是总房款的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因此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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