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身份证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不久前,黑龙江省人防办原党组书记、主任武伟被“双开”,其问题就包括“违法办理并持有、使用虚假身份证照”。此前被“双开”的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杨崇勇,被开除党籍的广州市委原常委、市政法委原书记吴沙等领导干部,也被通报“伪造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等问题。
使用假身份证情节比较轻微的按照中身份证法追究责任,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话,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假证的行为如果情节不严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如果情节严重涉嫌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证件、证明文件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8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严格执行这些党纪法规,意味着留给身份造假者的空间越来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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