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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和一般诈骗罪的区别

时间:2019-07-08 18:3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四川成都无业男子李建明,在自己朋友圈发布虚假任命消息后,通过伪造记者证、名片等将自己包装为四川省委办公厅主任,成功骗过了四川、云南多地的官员,堂而皇之地登上了电视屏幕。7月6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得了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刑初135号判决书,被告人李建明的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该男子涉嫌招摇撞骗罪。

刑法中对于招摇撞骗罪的规定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招摇撞骗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1、客观要件不同。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后者客观方面含两个基本条件1.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2.行为人必须有招摇撞骗的行为。

2、手段不同。前者的手段并无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进行,由此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者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

3、行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后者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目的的内容广泛得多。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前者构成则要求只有诈骗数额较大;后者构成对所骗取的财物数额没有什么要求。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既损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形象和正常的管理活动;又对被骗单位和个人的正当权益受到非法侵犯;妨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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