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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监视居住的情形和法律规定

时间:2019-07-10 18:30:42 来源:法律爱好者

通过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知道被监视居民在被监视期间应当遵守某些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改变强制措施进行逮捕。

一、监视居住会直接逮捕吗

新的“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受监视的嫌疑人或被告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行政机关批准,不得离开监督的处所;

(二)未经行政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来信;

(三)及时到案讯问;

(四)不得以证人作证的任何形式进行干预;

(五)证据不得毁灭、伪造或者串供;

(六)向行政机关提交护照及其他出入境证件、身份证、驾驶执照等。

疑为犯罪嫌疑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

因此,如果在监视和居留期间,嫌疑人和被告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情节更为严重,则仍有可能改变强制措施并予以逮捕。

二、解除监视居住的情形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嫌疑人、被告人的监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督和居留期间,不得中断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审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对住所进行监督时,应及时通知居民和有关单位。

2、被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对犯罪嫌疑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3、解除或者撤销住宅监视,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由部门领导批准,由检察长决定。

4、解除或者撤销被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被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5、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委托的律师、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辩护人认为居住监督超过法定期限的,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居住监督请求的,应当在七天内审查决定。审查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解除监督、申请人应当书面提供,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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