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父母“生而不养”可能会涉及到刑事犯罪?
民政部、最高法、最高检、发改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12个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和服务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依法追索抚养费。”民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高晓兵在民政部近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对于民政部门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提起追索抚养费用的,人民法院一定给予支持。”参加新闻发布会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说。
父母生而不养的行为涉嫌犯罪
生了孩子不想养犯法吗?如果将孩子送别人收养是被允许的,但若仅仅是将孩子遗弃则涉嫌遗弃罪。
依据《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刑法》第24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不是丢弃孩子,而是送养,则不构成遗弃罪,可以收取适当钱财作为“感谢费”,但不能达到巨额、明显表现为出卖的程度,否则就涉嫌拐卖儿童罪。
所以从这个情况可以看出,如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因无力抚养孩子而过户给他人进行抚养的行为,并不属于犯法行为。
过户是指采用正常的程序,把本属于一个所有人的事物变为另一个所有人的过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听到过“房屋过户”,至于人的过户,我想大家还是头一次听说。在过户中,法律还将它分为赠予过户与买卖过户。
由于孩子这一对象的特殊性,我们可以想到,如果将其作为过户对象,进行买卖过户,这显然是违法的。所以,我们今天只讨论赠予“过户”合不合法的问题,也就是把孩子无偿“送给”他人违不违法的问题。
对于合法的“过户”孩子给他人,我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第4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也就是说,父母双方都需同意,不得存在送养一方的当事人瞒着其家人,必须夫妻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过户”。
除此之外,毕竟“过户”的对象具有特殊性,所以过户者应符合该法律的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在这一条中,提到了“生父母”,但是也要注意它的限定条件是确实“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而不是随便多生了几个女儿,想把女儿送人再生儿子的;更不是未婚期间意外怀孕,无法自己抚养又不愿拖累自己父母从而将孩子“转送”他人收养的那些状况。
当然,也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成为合法的收养人。在第6条中,对收养人的资格做出了如下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年满30周岁、有能力抚养孩子、有医院加以说明的不能怀孕的疾病及无子女。”另外,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是,送养的孩子必须在14周岁以下,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所构成的收养关系,都没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如果是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后,并且通过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转让孩子抚养权,是不违法的,但是如果其中涉及存在金钱和交易,使孩子成为一种办事和赚钱的工具,就是违法行为。
生而不养,不如鸟兽。养而不教,愧为父母。教育孩子是每个父母都应尽的责任。儿童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对生而不养者,不能听之任之。对生而不养父母给予失信惩戒,在扶正社会风气的同时,有利于为社会培育更好的希望和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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