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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听证程序的条件

时间:2019-07-22 19:40:02 来源:法律爱好者


据新华社报道,中国游泳奥运冠军孙杨的律师团队19日发表声明说,孙杨要求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举行听证会的时候,向公众开放,以求公开透明,证明自己的清白。声明中表示,有关外国媒体曝出的孙杨去年不配合兴奋剂检测事件,国际泳联反兴奋剂法庭早些时候给出了“无过错”的裁决。这一本应是保密的内容,于14日被澳大利亚媒体在韩国光州游泳世锦赛游泳项目开赛前夕进行了报道。对此,孙杨的律师团队批评其“公然违反保密规定”。

什么是听证?

听证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重要法律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听证程序的条件

(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这类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将会产生相当的影响,因此,通过听证程序作出这一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正确率,避免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的侵害。但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对这类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决定权在于受处罚的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受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由受处罚的当事人根据自已的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对受处罚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的主要步骤

(1)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如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的三天内向该行政机关提出。受处罚的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对受处罚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听证要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以确认受处罚的当事人行使了要求听证的权利的事实。

(2)行政机关在收到受处罚的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后,应当着手准备有关举行听证的事项。如行政机关已经确定举行听证,则应当在听证的七天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受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如受害人。为保证听证的有效性,听证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到达受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

(3)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民可以参加旁听。新闻记者可以采访。

(4)听证应当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这种调查与审查人员的分离,有助于确认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全面性。受处的当事人认为主持听证的人员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有权向该行政机关申请其回避。

(5)受处罚的当事人可以自已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听证程序可以由行政相对人申请,也可以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进行。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进行听证的范围。听证程序的主要步骤主要包括当事人申请,申请应当在三日内提出。听证由行政机关准备举行,并且应当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以自行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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