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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拒缴通行费的法律责任

时间:2019-07-24 20:40:32 来源:法律爱好者

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近日透露,惠河高速公路近期发出两封律师函,成功追缴两台假冒殡葬车。据查,这4月30日,一台挂着“殡葬专用车”牌的中巴车(粤L47***)在惠河高速公路平南站出站时,拒绝配合工作人员查验,并强行冲卡离开。随后,停在隔壁车道的另一辆悬挂“殡葬专用车”牌的中巴车(粤L43***)也拒绝查验,冲卡离开。惠河高速公路立即对两车展开追踪,在交警部门和属地民政部门的协助下,发现两车实际为私人所有的普通客车,车主张某、李某系母子关系,存在逃费嫌疑。经查证,两车自2018年9月以来,以假冒殡葬车的形式在广东省内多条高速公路分别逃费187次和215次,合计402次。

近年来,受利益驱使,不少车主为逃缴通行费铤而走险,殊不知,逃费行为后果严重。在个人诚信越来越重要的今天,高速公路的逃费行为除了被列入高速公路系统黑名单外,也将纳入个人信用体系,还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性质

关于收费高速公路类别,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收费公路分为两种,一是政府还贷公路,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二是经营性公路,即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同时,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即使是政府还贷公路,也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通过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来收费。这两种公路收费主体均是企业而不是政府。在收费时,政府还贷性公路经营企业需出具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经营性公路经营企业需出具省级税务部门出具的票据。《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四条还规定,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统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后一种情况,显然属于企业服务性收费。而前一种情况,虽然收费由财政部门管理,但一方面该收费最终用于偿还公路贷款,另一方面,收费的主体仍然是企业,只不过该企业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前一种收费是通过公路的市场化运作,来收回公路建设的投资(借债),在性质上也具有一定的经营性质,与政府行政规费有着明显不同。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公路收费总的来说并非政府行为,所收取的费用既不是税收也非行政规费,而是为车辆提供公路服务而向车主所收取的经营性质的服务费用。

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法律定性

对于偷逃通行费的行为,一般应定性为合同诈骗。首先从逃费人与高速公路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看,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八条也规定,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为通行车辆和司乘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服务。同时,高速公路使用者在驶上高速公路时所领取的通行卡以及高速公路按行驶里程以固定格式计费,就是格式合同的一种体现,因此,高速公路的使用者与高速公路经营者之间系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民事合同关系。其次,高速公路使用者通过倒卡、换车牌、减少载货重量等方式,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用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隐瞒实际运载重量或者行驶里程,最终结果都是为了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用之目的,是一种诈骗的行为,且行为是在有偿服务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再次从行为侵犯的客体来看,这种在履行高速公路有偿服务合同中采用隐瞒实际运载重量或者行驶里程偷逃通行费的行为,既侵犯了高速公路经营者的财产权(应得财产),又严重侵害了合同法所保护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构成要件。因此,通过隐瞒实际运载重量或者行驶里程方式逃缴高速公路收费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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