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从重处罚情形
现在微信骗局层出不穷,骗子多受骗的人更多。有许多骗术都是很低级的伎俩,但仍然是有许多的人会上当受骗。不知道是因为现在的人防备心理降低了,还是说他们起初心思就是不纯洁的所以更容易被人利用。这不就有这样一位男子,在微信上结识了一位自称大一学生的“女大学生”。并且在对方的哄骗下豪掷数百万,事后却发现对方竟是一个男人。2016年,青岛的孙先生通过微信“附近的人”结识家境困难的“女大学生”,并决定资助她完成学业。3年来,孙先生向对方转账180多万。却没想到,2019年 6月19日被对方拉黑。经民警调查,对方根本不是女大学生,而是一位壮小伙。那么这位“女大学生”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根据这位“女大学生”的行为来判断很可能会以诈骗罪来追究法律责任。
诈骗罪的认定和从重处罚情形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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