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踩到透明胶水后摔倒受伤,谁担责?

时间:2024-04-0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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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日,一广告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在车站人行道涂抹透明胶水,准备张贴地面通道指示标志标语,但广告公司并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提醒、防护措施,也无工作人员现场看管。陈某在人行道行走时不慎踩到地面涂抹的胶水摔倒受伤。

 

陈某受伤后,广告公司将陈某送至医院救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尚未果。无奈之下,陈某提起诉讼。经法院委托鉴定,陈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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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中,广告公司在公共道路上倾倒妨碍通行的物品,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警示标示,也未采取足够有效的防护措施,致使正常行走的陈某踩踏在涂抹了透明胶水的路面上摔倒,造成陈某伤残的严重后果,广告公司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广告公司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共计1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广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后双方在中级人民法院协商调解该案。调解协议为:由广告公司一次性赔偿陈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如广告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赔偿费用,陈某有权依据一审判决结果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作为对公共道路具有养护、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加强对公共道路的巡查和管理,对公共道路上出现可能妨碍通行的物品要及时清理,或做好防护、警示义务,维护公共安全,防止此类损害发生。作为行人,要特殊注意道路安全,尽量远离各类施工场所,时刻注意周围险情,确保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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