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工与网约平台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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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工与网约平台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张女士从一家公司营销号“某壳”APP上接单,为该公司下属业务某壳公寓提供保洁服务。工作一年后,她以平台所属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离职。此后,又将平台所属公司起诉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最终裁决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主要从以下几个出发点考虑:1.双方并未有达成劳动关系的合意。对于平台公司来讲,其从自身平台发布订单,接单对象可以不是特定的人,其最终目的是要得到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而不是劳动,这也是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重点;2.双方虽存在经济上的依附性,但人身依附性较弱。劳动者工作时间自由,接不接单、接多少单均由其自行决定;3.劳动者选择了自由接单的权利,同时就应让渡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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