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忠军
律师
朋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虽然物业公司与业主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有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但是对于巨额违约金,业主有权理直气壮的拒绝。细节问题,建议您点击我头像选择服务项目指定本律师服务,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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