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

在民事诉讼中回避的适用对象:参与本案审理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检察人员、执行人员。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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