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法律文书

强制隔离戒毒法律文书: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是行政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强制隔离戒毒法律文书

强制隔离戒毒法律文书的相关文章

更多

强制隔离戒毒法律文书的相关问答

更多
立即提问

强制隔离戒毒法律文书的相关合同

更多

强制隔离戒毒法律文书的相关律师

更多

强制隔离戒毒法律文书的相关知识

更多

“好律师网”提供的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