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餐饮暂停营业

疫情期间餐饮暂停营业:自1月31日起,全区范围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包括娱乐场所和超市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农村流动餐车等)一律暂停营业,恢复营业时间另行通知。如擅自营业,造成病毒传播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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