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法律释义:《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已于1996年9月26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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