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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在我国侵占罪如何惩罚?

时间: 2019-08-01 14:22:24 来源:法律爱好者

前不久,贵州贵阳一初中生女孩报警警称她的手机丢了,被一老年人捡到却索取0000元的辛苦费,女孩表达想要将手上所有的30元给与老年人,老年人气恼现场质疑:“30元我可以干什么?烟都买不上好的,这就是说当今的年轻人?”最后两人死缠半个多钟头后,老年人无尝偿还女孩的手机。

其实这种事情发生的还是很多的,有的老年人仗着自己年轻大就倚老卖老,也是让人很无奈,虽然我国五千年的传统美德是尊老爱幼,但是这种倚老卖老的姿态真的是让人看不下去,还要索取那么高的好处费,对于一个初中生女孩子来说根本给予不了那么高额的好处费,这不是明摆着欺负人么,因此,对于捡到他人财物不还究竟是不是构罪呢?下边跟随好律师小编我们一起来看看。

捡到他人财物是否构成侵占

《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其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他人业已合法持有的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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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侵犯罪起点数额

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 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

起点数额,司法解释标准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5千。由于财物的价值随耗损、市场波动而变化,那么如何确定行为对象的价值?价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二:

一为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质同量财物所需的货币量;

二为折旧价值,即按一定的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财物价值。原则上应依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定行为对象价值。

侵占罪如何惩罚?

《刑法》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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