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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双重劳动关系存在哪些法律风险?预防措施有哪些?

时间: 2019-09-10 18:32:08 来源:法律爱好者

双中劳动关系存在的情形有哪些?双中劳动关系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国家为了提高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进行了一系列轰轰烈烈的国企改革,这样以前很多抱着铁饭碗思想的国企员工开始改变思想,跳出原来按部就班的国企,进入一些更有竞争力福利也更高的私企,有些人为了保留自己在国企的福利选择了停薪留职的方式出来寻找新的就业机会,那么在他进入新的企业时也要签署新的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那么类似这种双重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呢?

所谓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享有两个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或表现为两个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或表现为一个是法定的劳动关系,另一个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现象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表现为一个从隐性到显性的过程。但是双重劳动关系自身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动因,却是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特殊历史条件。一旦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双重劳动关系就面临着被清理且消亡的历史要求。

双重劳动关系.jpg

双重劳动关系主要存在于下列情形:

一是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二是工伤、病休职工重新就业,并未转移档案关系,仍由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三是劳动者未在前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而被其他用人单位重新聘用;

四是与一个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到其他用人单位兼职,不影响原单位工作的前提下,从事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劳动;

五是因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不规范,属于放长假或长期失去联系的劳动者到其他单位工作,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应该如何防范这些风险?

双重劳动关系存在的劳动风险

1、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

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若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工伤赔付的法律风险

一般而言,劳动者已由原用人单位购买了社会保险,随着全国统一社会保障号的启动,使得社会保险无需也无法重复办理,导致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难以为劳动者购买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这样一旦劳动者在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就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或者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就免不了本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相关赔偿责任。

3、泄露商业秘密的风险。

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是指主体的双重或多重化,表现为一个劳动者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与劳动者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两家用人单位产品、行业类似,或者存在竞业关系,则有可能导致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法风险防范措施

第一,严格进行入职审查,要求员工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招聘录用新人员时,在录用条件中阐明,尚未与其他单位办理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手续的情形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随时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人员录用面试过程中,应询问对方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否还存在未了结的债权债务情况;要求劳动者正式入职前提交其与前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并进一步电话核实。

第二,合理设计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明确严重影响的标准和认定,或者在发现之后书面通知其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提供证明。但是从举证角度考虑,前者的举证难度远高于后者,后者举证也比较复杂。因此可以在员工手册(规章制度)中阐明:若员工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则需在入职前(入职时)告知单位,如未告知单位,一经发现,则视为严重违反规章,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针对已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员工,用人单位应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被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风险。

第四,避免工伤赔付的法律风险。一是谨慎聘用这些类型的劳动者。因为社会保险账户的唯一性,一般情况下,如果有单位在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新的单位就无法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虽然这样似乎可以降低员工的用工成本,但是一旦员工发生工伤,企业将要承担高昂的赔偿费用。二是购买雇主责任险。有些地区可以为劳动者单独缴纳工伤保险,但也有很多地区是不能为员工单独缴纳工伤保险的,这种情况下,应为员工购买一份雇主责任险(区别于普通人身意外险)。三是征得前用人单位的同意,签订借调协议,明确工资支付、社保缴纳和工伤待遇责任承担。据此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三)款,职工被借用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这样一来,一定程度上可减少新的单位单独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用成本和用工风险。

第五,用人单位需要加强对已经具有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监督。首先,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保证,其双重劳动关系不会影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且两份工作间不存在泄密的情况。其次,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对劳动者的另一重劳动关系进行调查,了解另一用人单位的服务产品类型、劳动者在其中所任职位,必要时可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或商业秘密壁垒协议,不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或不被他人追究商业秘密侵权责任。最后,若发现劳动者有因双重劳动关系而影响本工作或涉及泄密的情况,需收集证据,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在目前立法还未明确规定前,至少应将其看作事实劳动关系来处理。双重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和事实要件,具备了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了劳动力使用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一种从属性的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所引起的社保费的缴纳问题,可通过社会保险的技术手段来解决,可以由多个用人单位共同支付劳动者的社保费用。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期间受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等,均属于劳动法的保护范围。

以上就是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的详细解读,想了解更多劳动人事的相关知识请关注好律师网劳动人事法律专题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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