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调解范围是什么?刑事调解的适用条件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案件调解范围是什么?刑事调解的适用条件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刑事案件造成的影响会比民事案件更加严重,当事人双方的纠纷也会比较大,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和解适用作出了规定,刑事和解制度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一种自我救济的方式,和受害人达成和解是从轻、减轻处罚的一种情形。但刑事和解是有一定范围的。所以在刑事案件发生之后,为了能够调解彼此之间的矛盾而需要先进行调解。那么,刑事案件调解范围是什么?刑事调解的适用条件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案件的调解范围
1、从案件条件来看,可以包括部分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案件(如部分非法拘禁案、敲诈勒索案)以及部分法律规定可以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犯罪情节恶劣、严重侵犯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累犯及应当数罪并罚的案件,不适用和解,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2、从适用对象来看,可以为未成年人以及成年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其中,对于事出有因或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而犯罪嫌疑人系一时激愤而犯罪的案件,带有明显的偶然性和特殊性。在可能的情况下,适用和解程序对案件的处理会收到较好的效果。
适用刑事调解的范围:
1、故意毁坏财物案、破坏生产经营案和轻伤害案;
2、妨害通讯自由案;
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为入户盗窃的除外);
4、因合法债务、经济纠纷非法拘禁他人,没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
5、交通肇事案(有醉酒或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而驾驶机动车、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严重超载、交通肇事逃逸、故意伪造或破坏事故现场、曾因交通肇事被判过刑、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并负事故全责及其他严重违章致人死亡等情节的除外);
6、因生活无着而初次盗窃、诈骗的案件;
7、初犯、偶犯、在校学生、未成年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属于自诉范围的案件。
刑事案件调解的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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