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一命案嫌犯潜逃31年后被抓 故意杀人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太原一命案嫌犯潜逃31年后被抓】2020年,太原市公安局部署开展命案积案攻坚专项行动以来,将侦破命案积案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成立命案攻坚专项行动领导组,将所有命案积案进行大起底,确定时间表、路线图,分解包案、保障倾斜、全警动员、全力攻坚。4月1日,太原市公安局发布通报,3月29日凌晨,杏花岭分局在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将潜逃31年的犯罪嫌疑人李某钏(女,61岁,河南省郾城县人)抓获,一举侦破1989年发生于太原的“12.5”故意杀人案。
为报复将十岁的孩童杀害,手段也可以说是非常残忍了,那么,在我国触犯故意杀人罪它的判刑标准是什么呢?如何处罚呢?今天带大家了解下相关法律知识。
故意杀人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1、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触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死亡的,依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4、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依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5、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依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6、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依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7、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依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在《刑法》中早已经作出了规定。故意杀人罪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因而法律中规定只要是已满14周岁,并且同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那么就可以构成此罪。另外,如果是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的话,此时按照法律中的规定,是不可以对其判处死刑的,这里面就包括了死缓。
关于故意杀人罪怎么处罚?
1、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2、触犯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存在下列情节之一的: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律师提醒:故意杀人剥夺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并且这样的情况下一般是非法进行剥夺,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而在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时,无论最终是否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此时都是要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且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跨度很大,是三年以上到死刑。主犯一般在十年以上,从犯视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在司法实践中,过激杀人的多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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