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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刑事案件可以申请伤害赔偿金吗?

时间: 2019-06-18 20:3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犯罪的被害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请求犯罪嫌疑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刑事犯罪是否赔偿残疾赔偿金?

一、刑事犯罪是否赔偿残疾赔偿金?

犯罪分子需要支付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因工作晚而造成的医疗费用和收入减少,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住宿费、住院食品补贴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用。”

受害人因伤害丧失生活能力的,为增加生活需要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费、扶养费、受养人生活费,以及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随访费等。-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二、伤残补偿是否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残疾赔偿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物质损失作出判决、裁定。重大损失的定义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为治疗、康复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受害人被禁用,他也应赔偿诸如残疾的艾滋病等费用;如果受害人死亡,他也应赔偿丧葬费和其他费用。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前者与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有关,即刑事诉讼已经确立。

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中被调查的犯罪嫌疑行为引起的。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被告人的民事责任问题。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建立在刑事诉讼的基础上。如果刑事诉讼不能成立,则不能确立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单独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允许人民检察院撤销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决定。调解不成的,裁定驳回起诉,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可以再提起民事诉讼。

2、受害者必须遭受重大损失,并遵守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

根据“解释”第138条,接受或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于受害人因犯罪分子侵犯其人身权利或破坏财产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对刑事违法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不接受单独的精神损失民事赔偿诉讼。

根据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形的人民法院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

(一)被告人非法占有或者处理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不予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偿或者裁定偿还。追偿与偿还的情形可以看作是量刑的情形。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近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首先,这里提到的“《刑法》“是指被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指控的可疑罪行,不要求人民法院通过有效判决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受到司法机关的治安和刑事起诉,因其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没有被人民法院认定为犯罪行为,也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解释是,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在公诉案件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调解失败的,应当同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提起的诉讼。

第二,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所犯罪行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害是由被告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最后,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必须造成的实际损失和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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