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财产赠与第三人,债权人如何维权?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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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张某和郭某是生意伙伴,27年7月张某向郭某借款20万元后郭某多次催要,张某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付,郭某不得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某七日内还款,可张某到期仍未履行。郭某无奈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官查明张某于27年12月与妻子谭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将夫妻二人名下一房一车和10余万元赠与其子小张。目前张某已无可供执行财产,遂终结执行案件的执行。郭某感到十分无助,几经周折后郭某以张某、谭某为被告,以小张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二人对小张财产的赠与以维护其合法权益。郭某的诉请是否能得到支持?如撤销张某夫妇的赠与应在何范围内予以撤销?

京小槌普法: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可见,撤销权是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郭某与张某的债权债务发生在张某夫妇离婚之前,两被告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将全部财产无偿赠与小张的行为,客观上使自己丧失了清偿债务能力,危及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主观上存在逃避债务的故意。依据法律规定,张某与谭某的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应当予以撤销。

另外,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同时,《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张某、谭某赠与第三人小张的夫妻共同财产中价值20万元的行为。

法官提示: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将财产赠予第三人来躲避还款的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是不可取的。

个人或企业在日常生活、生产中,一旦遭遇此种情形,应及时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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