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二次签订部门和流程
在我国的日常生活中,医疗事故纠纷频发,涉及到医疗事故的认定。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由哪些部门进行办理?
一、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由哪些部门进行办理
1、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负责组织医疗事故纠纷的再鉴定。
2、要求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记录真实性不属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范畴。
3、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当事人不得超过三人,任何一方无故退出或者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由专家鉴定组的专家根据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的适用情况和专业知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独立进行鉴定。医学科学的基本原理。评估结论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修改。
5、北京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无权对专家鉴定小组的结论进行解释。
6、复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缴纳3500元,由请求人在聘请专家时先行缴纳。
7、医生和病人都有权再次要求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再鉴定的评估结论是否符合申请人的要求,不能由我们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来判断,因此,申请人在决定是否再次申请技术鉴定之前,必须仔细考虑。
8、要求重新鉴定的,按照鉴定程序办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鉴定程序进行审查。鉴定机关的正常工作,不得因对鉴定结论的不满而受到影响。
二、医疗事故再次鉴定规定
在这里,病人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四个需要满足的条件才能申请重新鉴定:
1、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提出的;
2、对地方医学会评估报告的结论有异议的必要(异议的内容可以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评估程序等)。
3、必须遵守本条例以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时间。
4、申请书应当向取得第一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承担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疗协会在提出申请时,还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提交鉴定所需材料和出具的第一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当事人对医疗事故第一次技术鉴定的结论提出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第一次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
本文介绍了医疗事故鉴定中的再鉴定程序。复审申请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委托,也可以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从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之日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不得超过十五日,不接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通过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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