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无法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0-08-2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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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鉴定意见可以解决医疗纠纷案件中法官不得不查明的专业性问题,是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重要的证据,但实践当中也常常出现无法进行鉴定的情形。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1)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2)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3)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6)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实践中,常见的无法进行鉴定的有以下几种:
(1) 病历遗失:没有病历或病历不完整、不充分将导致无法进行医疗过错认定。
(2) 病历伪造与篡改:若患方认为医方病历存在伪造、篡改情形,双方就病历真实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无法提交鉴定申请。
(3) 未进行尸体解剖,无法明确死因:若患者死亡,未进行尸体解剖,且患者死亡原因不能明确的情形下,可能导致无法鉴定的后果。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目前我国越来越多的城镇医疗机构具备尸体冷藏的条件,对于死后立即冷藏的尸体,即使超过7日,也可能通过尸体解剖进行死因明确,故不能单以死亡超过7日为由不进行尸体解剖。
(4) 无证执业或超范围执业:医疗过错鉴定主要针对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问题进行鉴定。医疗机构或医师无证执业或超范围执业属于行政管理规定范围,不属于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内容。
鉴定听证中患方陈述应重点陈述哪些内容?
患方陈述一般分为两部。
第一部分是诊疗概要,系对患者诊疗过程的总结性陈述,需严格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对鉴定有意义的诊疗事实。有意义的诊疗事实是指能够反映出患者的主要症状、诊断依据、治疗方案及损害后果的事实。
第二部分是患方观点,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医方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具体分析医疗行为过程是否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医疗行业规范;二是分析上述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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