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拒绝认罪应该如何处理?
随着社会发展的多样化,每天都会发生大量的违法犯罪行为,这就需要一定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同时通过法院程序予以处罚。但仍有一些犯人拒绝认罪。如果犯人不认罪怎么办?
一、如果犯人不认罪怎么办?
犯罪不承认犯罪,但有确凿证据表明犯罪,一切都是基于证据。犯罪嫌疑人虽然不承认所犯罪行,但有确凿证据证明其犯罪行为的,仍可以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定罪。“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供词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定罪处罚;没有供词、其他证据充足的,可以定罪处罚。
二、认罪伏法书到底是什么意思?
人民法院决定认罪前,应当向被告人说明有关法律规定和认罪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确认被告人是自愿的。
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和辩护人申请被告人认罪。
人民法院可以对开庭前决定适用本意见的案件的材料进行审查。
在被告认罪的案件中,合议庭应当在检察官宣读起诉后,询问被告对指称犯罪的事实和指控的意见,核实他是否自愿认罪,并知道他是否知道认罪的可能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具体审判方法可以简化为:
(1)被告人不得再就公诉书所指称的罪行的事实作出申述。
(2)公诉人、辩护人和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和讯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3)控辩双方只可在不反对证据的情况下,解释证据的名称及经证明的事项。合议庭确认检察官、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没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证明。
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控方和辩方应当出示、宣读、交叉审查起诉人或者辩方请求宣读的证据。
(4)起诉辩论和辩护辩论都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等有争议的问题展开。
申请被告人认罪和审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澄清事实,保证证据充分,切实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对自首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酌情从轻处罚。“认罪伏安法”与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相似,但“拒绝书”与“认罪伏安法”有区别。认罪伏安法是犯罪嫌疑人既承认犯罪,又受到法律处罚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不意味着这种情况永远不会改变。这种认罪伏法书通常是我们无法接近的,只有当事人自己才能清楚地了解认罪伏法书的具体内容。
坦白从宽这个制度在古代使用至今,但是抗拒从严却被依法淘汰了,淘汰有淘汰的理由,因为不认罪是嫌疑人的一种权利,不可能检察机关提出公诉就认为嫌疑人确实犯罪了,可能有些嫌疑人是真的没有犯罪事实,如何让他们认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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