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执行方式是什么?适用对象有哪些?

时间:2020-07-1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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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又称极刑,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我国对死刑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态度。

所以,对于死刑的适用,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对分则条文明文规定了死刑的犯罪,才可能判决死刑。

一、死刑的执行方式:
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缓)。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二、死刑适用对象:
死刑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以下情形不得适用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三、死刑的核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案件不需要核准,判决即生效;除此之外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也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但不能由中级人民核准。

四、执行依据:
最高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令。

五、执行法院与时间:
一审(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最高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六、执行监督: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3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七、执行场所:
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

八、启动方式:自动启动,即便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案件仍由一审法院自动层报最高法院进行复核。

九、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通过书面阅卷加复核讯问的方式审理。

法院:无罪免刑、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
监狱:死缓、无期、有期徒刑(余刑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社区矫正: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
公安机关:拘役(看守所执行)、有期徒刑(剩余3个月以下的有看守所代为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居住地派出所执行)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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