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需要履行哪些法律责任?
监护人的责任包括行使民事权利、保护监护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根据我国法律,未成年人必须按照有关程序确定监护人,监护人应当依法行使合法权益。
一、监护人的责任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表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保护监护人健康的权利。
(二)照顾监护人生命的权利。
(三)有权管理和保护监护人的财产,代表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四)有管理和教育监护人的权利。
(五)有权在法律程序中代表监护人。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不被允许担任监护人的人主要包括:
(一)禁止或准禁止交付儿童。被禁止人,是指因精神失常、精神虚弱而不能处理事务的人,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准被禁止人是指因精神虚弱、耳聋、哑巴、失明、浪费等原因被宣布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在禁止和禁止生育的范围上存在差异,一些国家如法国和德国规定了计划生育禁令,而日本和意大利等一些国家既规定了计划生育禁令,也规定了准禁止生育控制。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禁止生育和准禁止生育。
(二)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员。法国民法规定,被判处刑罚的人应被排除在监护之外,当然应解除其职责。日本民法规定,如果你下落不明,不得担任监护人。
(三)破产人。日本民法规定破产人丧失监护权,但我国民法规定破产不是破产人丧失监护权的原因,但破产人因无支付能力,在指定和选择监护人时应慎重选择。
(四)外国人。“日本民法典”第和法国条规定,外国人不得成为监护人。但法国民法也规定,有亲属的外国人有资格监护。在民国时期,“民法总则”没有对此作出规定。
(五)法人。一般来说,不允许法人担任监护人,但根据民法通则,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可以充当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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