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将唯一共有房产赠与儿子,但未办产权变更登记,一方反悔还能要求分割获得其中一半吗?
简要事实:夫妻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将共有房子赠与儿子,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二人离婚后,一直由女方带孩子居住此房,但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现女方反悔,诉到法院要求分割房产。
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该条款说明,女方如果是在双方协议离婚一年内反悔而起诉,法院应当受理。但如果此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则应当驳回女方诉讼请求。
背后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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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唯一房产系男女双方共同共有,离婚协议是双方对争议房产的一致处分。该协议合法有效,无法定和约定情形不得解除、撤销或变更。
2、女方作为赠与人,是否可以撤回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例如房子等不动产还未办理过户,例如动产还未交付。但该款同时也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事件中,夫妻将共同房产赠与未成年儿子具有道德义务性质,面且离婚协议中涉及到的不仅是一套房子问题,还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其它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诸多内容,这些内容之间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一般而言,离婚协议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综上,结论不言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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