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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哪些行为会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

时间: 2019-07-12 18: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现在是一个文明社会,辱骂和诽谤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当事人不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但如果受害人要求对方赔偿,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收集信息,进行起诉和权利保护。

侵害名誉权常见的行为?

(一)侮辱

侮辱是故意贬低另一个人的个性的行为,它是指文字、文字或行为,并破坏他人的声誉。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的,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行为的,也可以是与上述集中方式相结合的。“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禁止侮辱损害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开诽谤他人人格,以侮辱或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具有一定影响的,视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公民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对法人造成损害的,视为侵犯法人的名誉权。

(二)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散布他人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疏忽的,无论是在文字上,还是在任何传播虚假事实的其他方面。《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后一款规定,禁止诽谤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如果在文学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的真名,或者没有说明原告人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但对人物的描述有明显的指向或指向他人,则小说的内容受到侮辱、诽谤,名誉受损,作者和出版社都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三)新闻报道严重虚假,损害他人名誉的

《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徐良诉上海文明艺术报社等损害名誉权一案的复函》中觉得,原告赵伟昌根据传闻,撰写严重失实的文章“锁甲三千元带来的震荡”和被告《上海文化艺术报》社未经核实而刊登该文,造成了不良后果,两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侵害徐良的名誉权。

有关机关、组织发表的信件、文章,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考的,当事人因其内容侵犯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在本单位、本制度或者其他组织范围内发行内部出版物和内部资料所产生的名誉权纠纷。

新闻单位按照国家机关的职权公开文件,以公开的职权行为进行报道的,其报告客观、准确的,不得视为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虚假的,或者上述文件、职权行为公开更正或者拒绝更正,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视为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生活中若其他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您与他人发生纠纷,不妨来【好律师网】 请律师帮您采证或帮您解决纠纷。 

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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