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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和行为认定

时间: 2019-07-13 09: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7月10日,据栾川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今日对被告人常仁尧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常仁尧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在交通要道拦截、辱骂、随意殴打老师张某某,并同步录制视频进行传播,破坏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常仁尧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律如何处罚寻衅滋事罪?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为拘役刑。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累计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以自残、自杀等威胁、要挟方法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考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量刑要素,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生活中常见的寻衅滋事行为有哪些?

“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捣乱,进行破坏、骚扰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行为: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处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目的,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情节恶劣,主要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无故殴打他人的;等等。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处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的目的,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往往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情节恶劣,主要指经常性地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

(三)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使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处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的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主要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等混乱局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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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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