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各国保险法的规定,海上保险所承保的损失,只能是由于上述承保的风险范围内直接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可能是全部损失,也可能是部分损失。在部分损失中,又可区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损失而需要予以保障的实体。一般说来,可能遭受海上风险和损失的任何东西皆可作为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其订立也可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但各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的具体方式、程序又具有一定的特点,合同的内容也不尽相同。
光船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义务,这些义务都是相对的,有权利就有义务。
对保险业务进行选择是承保:工作的首要任务。海上保险人承保前要对投保对象和保险标的进行选择,防止不可保风险的带入,排除不不合格的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
货物自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等由卖方支付,但货物装船后发生的损坏及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海上保险承保是保险人同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意向,提出相应的保险条件,保险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的海上风险一般都在保险单的“风险条款”中载明。
海上保险是适用于海上活动领域内的保险关系的统称,它是保险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同时,基于海上风险的特殊性和海上保险对海上运输的保障作用,海上保险又是海商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海上保险的原则是指在海上保险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