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一种特例,是由承揽合同的特点决定的
依合同解除权产生的条件不同,可将其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
非定期行为,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的利益并无根本影响,债务人的履行迟延不会立即导致债权人主要合同利益落空的行为。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
债的抵消是二人在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消。债的抵消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
如果以其他标的代替原标的履行,并经合同债权人同意,则为代物清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即合同之债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