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鲍士许在驾驶车辆码表已损坏的情况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肇事车辆发生爆胎后,鲍士许在车辆制动、路面情况均正常且车辆系空载的情况下,未...
本案所涉道路交通事故,实际是由连环发生的两起事故组成,两起事故分别造成两个损害结果。解决本案纠纷,首先应当根据损害结果查明造成损害的原因,然后才能分析每个当事人应负的责任。
高淳县民政局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无权就本案被害无名男子的死亡向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