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确诊病例隐瞒接触史被刑拘,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可能触犯哪些刑事罪名?

时间:2021-06-0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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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确诊病例隐瞒接触史被刑拘】5月25日,家住广州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的祝某前往荔湾区白鹤洞街某小区探望父母(其父母在30日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祝某后因出现咳嗽、发热症状,先后于6月2日、4日前往医院就诊,但祝某未如实告知医生近14天内的旅居史,隐瞒曾与确诊病例接触以及到过疫情高发区的事实,后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

 

至6月6日祝某被采取隔离措施前,其活动轨迹已涉及番禺区大石街辖内医院、球场等公共场所,导致部分群众成为密切接触者、次密接触者需要隔离观察、居家隔离,引发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

 

目前,祝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网友热评:

1. 就是因为他,我们小区下午再次集体测核酸。

2. 搞不明白,早点报告不是早治疗吗?早治疗早好啊

3. 他这样乱跑,有隐瞒自己的行程,会害了多少人啊?

4. 平时自由散漫一点,面对疫情就相当于战时,仍然我行我素、自私自利那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5. 害人害己,看望父母可以理解,但是刻意隐瞒就过分了。

 

今日学法: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可能触犯哪些刑事罪名?

 

疫情期间,防止病情传播,保障社会安全人人有责。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毕魏魏律师表示,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拒不配合流调、隐瞒行程、拒绝隔离治疗等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可能触犯以下刑事罪名: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0年2月6日, “两高”、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008年6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制定《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9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追诉。

 

因此,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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