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时将人错当成“猎物”射伤 乐平一对夫妻获刑
乐平一对夫妻不仅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非法狩猎,还将田地里割稻谷的人错当成“猎物”射伤,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乐平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狩猎、过失致人重伤案件,被告人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潘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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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2023年11月,徐某、潘某某夫妻二人以自驾形式外出进行非法狩猎,当车辆行驶至乐平市某地附近时,发现路边沟里有一只野兔,于是徐某用气枪射杀野兔后将野兔捡上车。之后在行驶至某乡镇地界时,徐某误将正在田地里割稻谷的被害人汪某某看成动物,使用气枪朝其头部开了两枪,致汪某某受伤,上前检查后才发现击中的是人,便立即返回车上,驾驶车辆与潘某某一同离开现场。
经鉴定,汪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案件审理过程中,潘某某代徐某赔偿了汪某某人民币14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认为:
被告人徐某、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狩猎,同时徐某在非法狩猎过程中因过失致一人重伤二级,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潘某某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二人存在坦白、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情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野生动物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成员,对维护生态系统稳定和平衡有着重要意义。广大群众应切实提高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切勿因喜爱、兴趣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更不能非法买卖、运输等,以免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乐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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